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民初768号
原告:**,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太平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告: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护城社区居委会安福东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叶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2022年5月1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惠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