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执保66号
申请人:常德和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工业园太平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谭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与三星路交汇处和瑞欢乐城壹号楼1905室。
法定代表人:胡登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街社区居委会建设路168号。
主要负责人:裴泽清,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护城社区居委会安福东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叶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德和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湘0724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2022年3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常德和慕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鄢澧舫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彭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