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4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执行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朝阳街社区居委会朝阳东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湘0724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清偿**欠款本金679000元、诉讼费5345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55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69666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953元。由于被执行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显示,被执行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临澧县××镇××街社区居委会八方楼108号等房屋均已抵押,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855343元,已执行50000元,未执行部分80534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马 俊
审判员 李春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