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402民初1547号
原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系北京嘉润(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10号楼2B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