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2021)辽0103民初17828-1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5号。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焦玉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年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