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7828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5号。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焦玉玲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年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