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泰同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宏泰同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会东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2民初176号
起诉人:四川宏泰同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
2018年12月21日,本院收到四川宏泰同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诉会东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宏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206000元,且每月按照应付款金额的2%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12.88万元自2017年7月22日起计算;7.72万元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25日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由原告承接会东县中医院建设项目设计,并于2017年1月18日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用6万元。后由于建设业主需要扩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补充设计合同》,该补充设计合同约定在原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96000元基础上,增加190000元,即被告应支付的合同项目设计费用共计386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施工图,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原告曾多次以各种方式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但截至目前为止,被告未付款项为206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违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首先,被告会东中医医院,所在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不在眉山市东坡区。其次,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明确表明“项目建设地点:凉山州会东县城南新区”,工程所在地也不在眉山市东坡区。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不仅涉及货币,还涉及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因此不应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宏泰同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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