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光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093号
原告上海光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上海珠街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XXX弄XXX号。
第二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光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珠街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第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光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44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