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曲阜市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阜市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后作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住所地:**市繁荣东路315号。 负责人:鞠习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阜市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曲阜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执法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阜设计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执法局负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该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估算为496793.25元,付款顺序第一期为,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付款50%;第二期拿施工图纸时付清剩余的50%即全部付清。该合同同时约定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上诉人依据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后,被上诉人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设计费。被上诉人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上述付款程序,应当在取走图纸后付清全部设计费,但被上诉人主张等待财政局审核概算核定实际设计费后,才给予约定的设计费,违反合同约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执法局辩称,一审判决除认定合同有效是错误之外,判决结果正确,请求法庭依法维持原判。 曲阜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执法局支付拖欠设计费496793.25元及违约金63092.7元;2、本案诉讼费由**执法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8月12日,曲阜设计院与**执法局(原**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执法局委托曲阜设计院承建**市古城墙修复工程设计工作。合同第二条以表格形式约定了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第四条约定,曲阜设计院应当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1份,提交日期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2、施工图纸6份,未约定提交日期。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费估算为496793.25元”,该项合同内容下方以手写内容注明“以财政局审核后结算值为准”,“496793.25元”及“以财政局审核后结算值为准”内容上加盖**执法局公章。关于费用支付,合同约定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期付50%,付款额248396.63元,于签订合同后三日,第二期付50%,付款额248396.63元,付款时间为拿施工图纸时付清该部分设计费。第五条合同约定下附说明4项,其中第3项约定,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纸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签订后,曲阜设计院分别于2016年10月5日、2016年10月23日、2018年12月17日向**执法局交付设计资料及施工图纸。**执法局认可曲阜设计院主张的设计费已符合付款条件,但以涉案实际设计费数额未经**市财政局的审核确定为由未予支付。 **执法局于2020年7月23日向**市政府作出“关于拔付古城墙修复保护工程设计费”的书面请示,请示内容:我市的古城墙修复保护工程于2016年12月开工建设,但是一直未拔付曲阜市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49.6万元。7月22日,我局接到**市人民法院通知,设计单位将我局起诉至法院,希望以诉讼形式解决拖欠设计费的问题。因为当时古城墙修复保护工程急于开工建设,而省内具有古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比较少,经潍坊市市政设计院介绍,我局直接委托曲阜市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合同,约定设计费以财政审核数为准。鉴于此,现申请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设计费进行审核并拔付给曲阜市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于涉案工程设计费数额,曲阜设计院、**执法局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曲阜设计院与**执法局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曲阜设计院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执法局辩称该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系无效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系明确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作解释。对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非施工项目,如本案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计项目等,未作明确规定。故不能当然认定本案合同无效。本案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其虽未经招投标程序而签订,但应视为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行为人应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但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亦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故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有效合同。曲阜设计院、**执法局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曲阜设计院依据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后,**执法局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设计费。 关于涉案工程设计费数额的认定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费496793.25元系估算值,实际设计费以财政局审核后结算值为准。同时约定,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现**市财政局的审核结果尚未作出,合同中约定的估算值496793.25元并不是双方最终结算数额,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实际设计费的依据。曲阜设计院要求按该数额结算设计费,不符合合同约定。另曲阜设计院不申请对本案设计费进行司法鉴定,致使本案设计费数额无法确定。曲阜设计院要求**执法局支付设计费496793.25元及违约金63092.7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待本案设计费数额审核确定后,曲阜设计院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曲阜市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29.32元,减半收取5064.66元,由原告曲阜市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执法局应否向上诉人曲阜设计院支付设计费。曲阜设计院与**执法局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认定。曲阜设计院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执法局交付设计成果后,**执法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曲阜设计院支付相应的工程设计费。双方所签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496793.25元人民币(以财政局审核后结算值为准),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期248396.63元于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第二期248396.63元于拿施工图纸时付清,在该条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本案中,曲阜设计院分别于2016年10月5日、2016年10月23日、2018年12月17日向**执法局交付设计资料及施工图纸,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执法局亦认可曲阜设计院主张的设计费已符合付款条件,但以涉案实际设计费数额未经**市财政局的审核确定为由不予支付。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财政局审核后结算值为准,但该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估算值496793.25元系约定的一期、二期设计工作的进度款,且该合同第五条说明中明确约定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此,被上诉人**执法局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违约责任,涉案设计费是否经过财政局审核结算不能成为拒付曲阜设计院设计费的抗辩理由,且**执法局作为政府机构更应诚信、积极、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本案**执法局、曲阜设计院亦对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情况进行了约定,双方亦可根据双方多退少补的约定另行主张权利。因此,曲阜设计院向**执法局主张设计费的诉求应予支持,**执法局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估算值496793.25元向曲阜设计院支付设计费。对于本案的违约金数额,虽然双方合同中第七条约定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二,明显过高,但曲阜设计院所主张的违约金63092.7元系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核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故上诉人曲阜设计院的上诉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曲阜设计院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驳回曲阜设计院的诉讼请求不当,二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曲阜市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496793.25元及违约金6309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29.32元,减半收取5064.66元,由被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9.32元,由被上诉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