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2004号
起诉人:河北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19年4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河北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向起诉人支付设计费734600元及逾期违约金;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BYG-sj-001),被起诉人委托起诉人承担*山市殡仪馆改造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开平区西帅甲河村村北殡仪馆原址,合同约定设计费估算为1820000元。起诉人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山市审计局出具了《*山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审投报[2018]87号),确认工程设计费共计2554600元,被起诉人已向起诉人支付1820000元,尚欠734600元未支付。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催要设计费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的纠纷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该建设工程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河北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丹
书记员  岳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