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05民初707号
原告:河北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9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山市路北区西山道65号。
法定代表人:*智慧,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与被告*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投资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政投资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3460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7346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原、被告于被告所在地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BYG-sj-001),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山市殡仪馆改造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开平区西帅甲河村村北殡仪馆原址,合同约定设计费估算为1820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山市审计局出具了《*山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审投报(2018)87号),确认工程设计费共计25546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82000元,尚欠7346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设计费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市政投资中心辩称,一、对于审计的合同总价没有异议。二、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有异议,被告认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理由如下:1.根据合同第五条说明部分设计费用固定不变,而本合同最终审计出来的设计费用超过原合同约定总价的40%多将近50%,超出70多万,这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没有预计到的,双方也没有对超出部分做约定。2。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为约定履行期限,或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债权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系政府工程的待建主体,承担的待建工程系财政拨款工程,根据财政的使用规定,财政资金要在上一年度预算,下一年度才可以使用,而本案超过合同价款的部分即70万元,在2018年末才计算出,不能在2019年财政预算,原告并未按照原合同的最后一笔要求违约金,说明原告认可原合同的付款日期,不适用于增加价款,同时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起算日期在财政审计之后,说明原告知晓被告的政府工程待建主体身份和政府工程使用资金的相关程序,综上认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原告金泰公司与市政投资中心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BYG-sj-001,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山市殡仪馆改造工程设计,估算设计费为1820000元。该合同第7.2条约定,发包人市政投资中心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金泰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山市审计局出具了《*山市殡仪馆改造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确认工程设计费共计25546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1820000元,尚欠734600元。被告市政投资中心于2018年12月19日将*山市殡仪馆改造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送达至*山市审计局。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山市殡仪馆改造工程决算审计报告》,被告提供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金泰公司与被告市政投资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供给被告设计服务,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原告金泰公司与被告市政投资中心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被告应给付原告设计费2554600元,被告已支付设计费1820000元,尚欠7346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设计费734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市政投资中心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原告设计费,违反了该合同第7.2条约定,构成违约行为,且被告市政投资中心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山市审计局出具的《*山市殡仪馆改造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故原告主张被告自2019年1月1日以734600元为基数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734600元,并给付原告河北金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734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受理费1114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573元,由被告*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娜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