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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同一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终2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同一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12-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大同一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4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鸿
审判员***
审判员顾颖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