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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同一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6858号
原告:上海大同一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融融,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大同一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大同一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大同一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