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2428号
原告:山东天宇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振
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德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楠,女,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雁,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宇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小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吴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