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宇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天宇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99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天宇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翟惠惠,经理。
申请人: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8号金晟云龙国际A座706室。
法定代表人:毕延明,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龙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政府东1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伊兵,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宇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龙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99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龙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账户2130********人民币3283.85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杨寨支行账户2182********人民币526.74元。申请人山东天宇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天宇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