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515号
原告:淄博龙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309国道贾萌路路口路西200米院内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伊兵,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宇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翟慧慧,总经理。
被告: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8号金晟云龙国际A座706室。
法定代表人:毕延明,总经理。
原告淄博龙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宇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淄博龙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龙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莹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