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23民初186号
原告:***,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山东天宇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宇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妹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耿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