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琳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琳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8执252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琳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555897738。
法定代表人:张业忠。
被执行人:张国柱,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旺福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城街荔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2647424XJ。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琳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柱、广州市增城旺福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8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8执2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兆雄
审 判 员  钟伟强
人民陪审员  王桃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