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琳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琳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8执252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琳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5558977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旺福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城街荔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2647424XJ。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琳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旺福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8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8执2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