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财保254号
申请人:山东景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3368号瑞泰南郡20号楼1316室。
法定代表人:滕玉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雅柏文荷塘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6269号金都时代新城52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郑峰,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景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雅柏文荷塘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雅柏文荷塘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06360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雅柏文荷塘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360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景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相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永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