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鲁商冰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商冰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2205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兴。
原告山东省***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原告山东省***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晔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