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鲁商冰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鲁商冰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26民初8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代理人***,察右前旗玫瑰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鲁商冰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855718752,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8000号龙奥金座大厦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鲁商冰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鲁商冰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璐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