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民初1505号
原告:山东省***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955718752。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8000号龙奥金座大厦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49GQW1P。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四川内燃机厂30幢32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省***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第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