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源区建筑设计院

萍乡市安源区建筑设计院、萍乡市云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02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区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萍乡市云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区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萍乡市云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3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萍乡市云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19年10月30日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10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
3、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萍乡市云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萍乡市云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跃进村委会的310200元。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3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罗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