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9803号
原告:**林,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晶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10-5-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4505356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御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章家坝云河家园6幢裙楼3楼3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8889791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96679548A。
法定代表人:*小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小龙、***、***、杭州金晶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杭州御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万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9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杭州御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351元,减半收取5917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4175.50元,由原告**林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