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星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文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5民特31号
申请人:山东星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礼堂。
委托代理人:***,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文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126号鲁班御景园2号楼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星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文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山东星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文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山东星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文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山东文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偿山东星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2万元;
二、申请人山东文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前补偿给申请人山东星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12万元;
三、申请人山东星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文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同意,如果双方继续合作设计项目,按照市场价格签订设计合同;如果在2020年12月31日前没有项目设计合作,申请人山东文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2月11日前,将剩余的10万元过付给山东星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四、其他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星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文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蒋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