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1民初747号
原告:无锡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
法定代表人:高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南影视技术职业学院,住所地无锡市,现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南影视技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无锡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万智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