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5民初1194号
原告: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新华书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05993。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晖,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波,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住所地合作市人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322792J。
法定代表人:王生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5657790XM。
法定代表人:吕宗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世桥,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博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甘肃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华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晖与被告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中国移动甘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世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华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设计费504,00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9,129,96元(自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本案起诉之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0日,被告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原告作为“中国移动甘肃省2016年甘南分公司第二传输节点机房土建工程设计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设计单位,并签订了相应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1.由原告完成涉案项目5918㎡的设计任务,设计费共计63万元;2.原告交付施工图时,设计费应支付至总额的95%,剩余5%应于项目竣工后七日内付清;3.涉案项目在一年内未开工的,原告参加竣工验收应另行收取费用;4.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欠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超出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项目6203㎡的设计任务,相应施工图纸亦于2017年6月5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然而,被告却在支付第一期设计费12.6万元后,便至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设计费50.4万元。此外,因被告一系被告二的下属分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二应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承担设计费用的支付义务及违约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与中国移动甘肃公司共同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工程设计费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不符合合同约定。1、依据合同约定,项目竣工七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5%,案涉工程项目未开工。因此被答辩人主张工程设计费最后一笔5%即31500元于法无据。2、被答辩人主张违约金89126.95元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本案违约金计算自2017年6月5日计算至2020年4月5日。依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第二次付款期限为初步设计交付时。同时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7.2款约定: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故,依据以上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在答辩人停止付款时,被答辩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告知义务并暂停下阶段工作。被答辩人在有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未进行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答辩人不予承担。综上,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最后一笔设计费31500元及违约金89126.95元于法无据,请贵院依法驳回。二、合同具有相对性,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支付责任应由合同主体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予以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案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独立参与民事诉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合同主体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与被答辩人,答辩人不是合同主体。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作为适格当事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故应当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被答辩人无权以诉讼的方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要求非合同主体承担清偿责任。故此,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的工程设计费应当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自己的独立财产偿还。如分公司依据自有财产确无法承担的,那答辩人也是在案件执行阶段承担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因案涉项目未施工造成,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应协商解决,化解矛盾,争取尽快化解纠纷,以节约司法资源,为今后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综上,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8月30日,招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发出招标项目名称为中国移动甘肃省2016年甘南分公司第二传输节点机房土建工程设计项目的招标文件。2016年12月1日,发包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与设计人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86。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中国移动甘肃省2016年甘南分公司第二传输节点机房土建工程设计项目工程设计,最终设计费定为630000元。在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设计费的20%计12.60万元,在初步设计交付时支付设计费的35%计22.05万元,在施工图交付时支付设计费的40%计25.20万元,在项目竣工七日内支付设计费的5%计3.15万元。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涉及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另查明: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已向深圳华博公司支付设计费126000元。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
再查明:2017年6月5日,案涉设计合同通过审查备案,取得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本院认为,合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约定当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本案中,案涉设计合同已完成且通过了审查备案,取得了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深圳华博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设计费。
对于二被告辩称该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并未实际施工,其不应当支付最后一笔5%的31500元的设计费的辩解意见,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7.2条明确约定“发包人的上级或涉及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且深圳华博公司已完成了设计工作,二被告虽称工程项目未实际施工,但未实际施工的责任不能归责于深圳华博公司,而是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自身原因,故对二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中国移动甘肃公司辩称其与深圳华博公司无合同关系,不承担清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五)项,上述法律规定分公司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深圳华博公司在起诉时向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及设立该公司的中国移动甘肃公司一并主张了权利,并非仅向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主张权利,故二被告应一并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深圳华博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9129.95元的诉请,双方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因双方无法明确初步设计交付时间和施工图交付时间,故应当以设计图纸审查合格之日即2017年6月5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19日,按照第二次和第三次付费的总额即472500元,依照合同约定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且二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认可该约定,故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为10499895元(472500元×0.2%×1111天)。但深圳华博公司只主张89129.95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华博公司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504000元;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9129.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1元,减半收取4866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预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师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芬芬
书 记 员  王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