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829号
原告:青海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
法定代表人:蔡春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清正,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青海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青海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宗  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晓凡
书 记 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