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07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文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刚,内蒙古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
上诉人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远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勘察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6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远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各项诉讼费、鉴定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的危房形成原因未经鉴定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与德远房地产公司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错误。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生成于2016年5月16日。该鉴定结论未作出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鉴定内容第二项31 081.47元是该房屋维修损失。齐齐哈尔市石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鉴定人对危房的形成原因不知悉。一审判决采信三年之前的鉴定报告认定危房因德远房地产公司施工导致房屋损坏系认定事实错误。在此三年的时间里房屋是否受过其他因素导致损坏情况加剧,或者存在自然老化最终形成危房结果,均未可知,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导致判决结果错误。2.一审判决支持***要求的重建费276 135元无根据。首先,房屋重建价格是依据呼伦贝尔市盛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做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假设房屋应当进行重建,应当由造价鉴定机构就房屋进行重建的造价进行预算,造价预算是根据建设房屋的成本来进行计算。本案中鉴定机构为评估公司,按照现房屋地点进行假设确定房屋的销售市场价格确认重置价格,与委托内容不符,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其次,《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C、D级危房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应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本案涉案危房两个C级,一个D级,按照上述规定危房应当先行维修,D级危房是在无法进行维修时才可以拆除重建。一审法院认定重建D级危房可能影响两个C级危房,判决德远房地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错误。3.***关于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德远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无法律依据。
***辩称,1.本案历经多年诉讼,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准备上诉,但为减少诉累而放弃。2.德远房地产公司未经合法程序而先行施工,属于违规开发。施工过程中对***的房屋造成损害是无争议的事实。***的房屋属于门市房,现依然处于闲置状态,鉴定机构鉴定的数额比较公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勘察设计院述称,勘察设计院与本案无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德远房地产公司给付重建费276 135元、租金178 200元,合计454 335元;2.要求德远房地产公司给付以此数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上述款项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鉴定费56 500元及诉讼费由德远房地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德远房地产公司系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德远名苑小区二期工程(7号、8号楼)的开发商,勘察设计院系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德远名苑小区二期工程(7号、8号楼)的设计单位,德远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5月在***所有的位于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五居委的房屋(房屋面积为224.5㎡)东侧进行房地产开发施工。一审中***申请对其房屋受损因果关系及房屋残值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一审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委托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受损因果关系及房屋残值进行鉴定,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016]建鉴字第F13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显示:1.***房屋受损与德远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旗施工具有因果关系;2.***所持有的房屋残值为31 081.47元。本案中***申请对其房屋损失进行鉴定,申请事项为:1.鉴定涉案房屋为危房;2.评估涉案房屋自2012年5月至2019年10月的租金;3.评估涉案房屋重建费。本案在审理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一审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委托齐齐哈尔市石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是否构成危房进行鉴定,齐齐哈尔市石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齐石成[2019]建司鉴字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第一部分危险性等级为D级,即构成整体危房;2.第二、第三部分危险性等级为C级,即构成局部危房。呼伦贝尔市盛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呼盛评字[2019]第017号”***拟确认房屋重建价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房屋重建费276 135元。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出具“国宏信(蒙·呼伦贝尔)(价)字2019第069号”价格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房屋自2012年5月至2019年10月的租金为178 200元,后调整为172 433元。经核实***与案外人代某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租房合同书》,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年租金10 000元,因德远房地产公司施工导致涉案房屋受损严重,无法居住,案外人代某于2014年年末搬出涉案房屋,并未支付租金。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德远名苑小区二期工程(7号、8号楼)的施工单位,但***、德远房地产公司及勘察设计院均表示不追加施工单位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认为,德远房地产公司系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德远名苑小区二期工程(7号、8号楼)的开发商,勘察设计院系德远名苑小区二期工程(7号、8号楼)的设计单位。德远房地产公司在***所有的位于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五居委的房屋东侧进行房地产开发,导致***房屋受损,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016]建鉴字第F13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房屋受损与德远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旗施工具有因果关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德远房地产公司作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德远名苑小区二期工程(7号、8号楼)的开发单位,亦应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防范开发楼房过程中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齐齐哈尔市石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齐石成[2019]建司鉴字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第一部分危险性等级为D级,即构成整体危房;2.第二、第三部分危险性等级为C级,即构成局部危房。呼伦贝尔市盛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呼盛评字[2019]第017号”***拟确认房屋重建价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拟确认房屋重建费为276 135元,德远房地产公司认为C级危房无需重建,应维修,但涉案房屋系连体房屋,重建D级危房时可能影响C级危房的结构,因此德远房地产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故对***主张德远房地产公司给付重建费 276 13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出具“国宏信(蒙·呼伦贝尔)(价)字2019第069号”价格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房屋自2012年5月至2019年10月止的租金为172 433元。经核实***与案外人代某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租房合同书》,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年租金10 000元,因德远房地产公司施工导致涉案房屋受损严重,无法居住,案外人代某于2014年年末搬出涉案房屋,并未支付租金。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显示月租金1 915.92元,即年租金为22 991.04元,而***向外出租涉案房屋实际年租金为10 000元,故酌情支持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租金20 000元。***要求德远房地产公司给付以454 13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上述款项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但***的该诉求无法律依据,且双方亦未约定,故不予支持。虽德远房地产公司认为勘察设计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显示“***房屋受损与德远名苑小区7号楼施工具有因果关系”,未显示勘察设计院与***的房屋受损具有因果关系,故对德远房地产公司主张勘察设计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重建费276 135元及租金20 000元,共计296 135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负担2908元,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42元,鉴定费56 500元,由***负担19 000元,由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 5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证据如一审判决所列,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关于德远房地产公司所建房屋的施工行为是否与***房屋损坏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2016]建鉴字第F130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的房屋受损与德远房地产公司的××苑施工具有因果关系。德远房地产公司虽主张在三年时间里房屋受其他因素导致损坏情况或者自然老化最终形成危房结果,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德远房地产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德远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支付重建费的问题。如前所述,本案系因德远房地产公司开发小区的施工行为导致***的房屋受损,形成危房,现涉案房屋已无法正常居住。为保证被侵权人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该危房应进行重建,一审判决德远房地产公司向***支付重建费符合客观实际,应予维持。
3.关于一审判决德远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是否正确的问题。***的房屋系门市房,因房屋变为危房后无法对外出租,产生租金损失,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租金损失为20 000元并无不当。对德远房地产公司不予支付租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维护。
综上所述,上诉人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赫男
审 判 员 李美荣
审 判 员 山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洪澴宇
书 记 员 希吉日
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