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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建新,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星刚,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1428000元,案件受理费8826元,共计1436826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吕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