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02执7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孟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侠青,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中心城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呼伦贝尔中心城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中心城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25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设计费818600元,逾期付款利息148***5.17元,案件受理费******元,合计9735***.17元。执行费1***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22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735***.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蒙xxxxx号、蒙xxxxx号金陵客车,2018年12月24日二拍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流拍客车,流拍客车已返还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25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牛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吕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