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黄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长春黄金设计院、彭泽大浩山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执1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黄金设计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4726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泽大浩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浩山乡。

法定代表人:朱红军,该公司董事长。

长春黄金设计院申请执行彭泽大浩山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执行。为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统一管理执行工作,需将该案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赣执13号案由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坚

审 判 员  黄新文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李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