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04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黄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纪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车迅,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黄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904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但无余额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处于报废状态;经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无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无股权证券;被执行人***名下住房一户,有贷款抵押,本院已轮候查封,但不宜处置;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904执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 岩
执行员 张丽华
执行员 孙晓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进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