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执78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执行人:平邑县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平邑县县城莲花山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平邑县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生命权纠纷一案,经查,平邑县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平邑县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的银行存款57600.95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