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7048号
原告: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XX区XX路XX号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98600998D。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被告: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09412M。
法定代表人:阎星华,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673409118E。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第三人:张勇,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第三人:胡建国,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第三人:李小全,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第三人:任建平,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勇、胡建国、李小全、任建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5月21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就原告全部股东股权转让及“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平移一事签订《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自2019年7月1日以后至过渡期结束期间目标公司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常规运营所产生的房屋租赁、人员工资、社保福利、水电物业等过渡期费用由被告承担。协议双方于2019年6月13日完成股权变更,2019年11月20日被告继承了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后各第三人与被告就合同履行事宜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被告将持有的股权变更于第三人五方名下。原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运营相关费用均由原告股权变更前公司应收账款及经营性收入用于支出,至2021年11月30日已发生支出费用65.998万元,被告未承担原告过渡期间运营相关费用的给付义务,且张勇的应发工资自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仅造册未支付,共计5万元,依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作为过渡期运营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的过渡费用70.998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将持有的原告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之日止的过渡期费用;2.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及第三人与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十条约定“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作为合同一方,以己方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为由将案件诉至本院,然经查,原告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大厦XX楼XX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薛艳梅送达时间: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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