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与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271号
 
申请人: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张勇,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人:***,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人:***,男,1982年9月6号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 。
申请人:***,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090010。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阎星华。
申请人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勇、***、***、***与被申请人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勇、***、***、***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 账号为5 内的存款258.3万元,保全标的为258.3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258.3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 账号为 内的存款258.3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勇、***、***、***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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