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报请提级管辖的请示
(2022)陕0103民初4641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2019年5月21日,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全部股东股权转让及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平移一事在西安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了自2019年7月1日以后至过渡期结束期间目标公司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常规运营所产生的房屋租赁、人员工资、社会福利、水电物业等过渡费用由乙方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协议双方于2019年6月13日完成股权变更,2019年11月20日被告承继了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后因合同签署方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五方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陕0112民初180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变更于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五方名下。原告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已发生相关运营费用659980元及人员工资50000元,被告未承担过渡期间的运营费用的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过渡费709980元,并支付2021年12月1日起至股权变更至第三人名下之日止的过渡费;2.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合作协议书》合同一方,签订合同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按照协议管辖恒定原则,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1)陕0112民初470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我院管辖。
本院认为,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合同主体为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仅为目标公司,并非该合同主体,因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据《合作协议书》中管辖约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显属错误。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认为过渡期间费用应由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应按照一般管辖原则向被告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依法不属于我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现将本案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以上请示,请批复。
附:案卷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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