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精业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福州精业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州保税港区利嘉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执2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精业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6层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保税港区利嘉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109室309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州精业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保税港区利嘉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闽0181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设计费10340404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执行的(2023)闽0181执2633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一致。 本院认为,上述二案被执行人一致,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曾起贵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