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21民初2673号
原告:**,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赢胜***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信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777号311-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市信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信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和信德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信德公司支付因档案丢失给**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07年1月到信德公司从事行政工作,2009年12月**离职。在此期间,信德公司为**缴纳了社保及失业保险,**给信德公司提供劳动,受信德公司管理,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现**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查到在信德公司工作期间的档案,得知信德公司当时未将**人事档案移送。**多次向信德公司提出提供档案要求,信德公司均无法提供,**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永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信德公司辩称,没有意见,**确实在信德公司上班,工作时间大约从2007年开始,几月份记不清了,2009年结束,几月份记不清了。**要经济损失,信德公司不应该给,因为当时信德公司给**办的社保,**当时去的时候属于实习生,当时档案在信德公司保管,因为信德公司经常搬家,2010年发大水那年,档案到底是在信德公司丢的,还是交给**了,信德公司记不清了。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文书送达回证、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明细两张),以上证据相互佐证,能够证明**申请仲裁,**与信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在信德公司从事晒图工作,信德公司为**缴纳了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养老保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信德公司为**缴纳了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养老保险,应认定双方在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未提交证据证明信德公司将其档案丢失,对**要求信德公司支付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市信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市信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雪 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