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4民初6317号
原告: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2号特伟大厦404B。
组织机构代码:78455081-9。
法定代表人:岳绍武,该公司懂事。
委托代理人:谢勇,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庆华,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闽商大厦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8455775H。
法定代表人:官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