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民申2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岳绍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华,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良正,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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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沈 浙
审 判 员 缪 蕾
代理审判员 茹 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翁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