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民初742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女,满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丁飞,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原告王守帅,男,汉族,1976年11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女,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侯宏宇,男,汉族,1978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
原告周虹,女,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七原告委托代理人关慧岩,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岳绍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星三,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崔扬,系辽宁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
负责人杜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帅,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系该公司员工。
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8********。
原告***、**、丁飞、王守帅、***、侯宏宇、周虹诉被告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迪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丁飞、王守帅、***、侯宏宇、周虹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飞、王守帅、***、侯宏宇、周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飞、王守帅、***、侯宏宇、周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飞、王守帅、***、侯宏宇、周虹承担。
审判长 葛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秋晨
书记员刘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