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埔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省梅州市大埔县高坡镇陂寨金岸**号地块观景楼**栋首层第**间。
法定代表人:沈庆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梅珍,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东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定县凤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成瑞建筑设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A458。
法定代表人:赖成耀,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大埔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成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成瑞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成公司申请再审称:1、按照一、二审法院认为“只要原告设计图纸已经设计出来了就应获得报酬,被告就应无条件支付设计费”,根本是错误的。根据双方合同第6.2.5条约定,成瑞公司要取得设计费要承担设计的终身责任;2、双方就图纸是否得到天成公司的确认发生争议,根据证据规则,应由成瑞公司负举证责任。成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设计图得到天成公司的确认,只能以天成公司自认来认定事实;3、成瑞公司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约定分期设计,而成瑞公司为了承揽业务将2#、3#、5#、6#、8#、9#楼合在一张图纸设计,违背了合同约定,属于恶意承揽业务行为;成瑞公司不能举证已收到天成公司下达几号楼的设计任务书,根据证据规则,只能以被告自认来认定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收到2#、3#、5#、6#、8#楼设计图,并判决支付设计费错误;4、成瑞公司明显存在恶意和欺诈。对于每平方米含钢量设计是否写入合同,成瑞公司利用其专业优势故意误导天成公司,导致钢筋抽料计算。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0.1和1.0.3--4表明设计应当考虑成本核算;5、一、二审判决都没有考虑天成公司为什么没有使用原告图纸的根源,导致过错责任不明。成瑞公司的“施工设计图”体现沿江商业檐廊宽度为2.1米,这与已先在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的“方案设计图”的沿江商业檐廊宽度3米不一致,使用将导致工程未能通过验收。事实上,天成公司没有使用成瑞公司设计的“施工设计图”,因此,天成公司未付费。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本案。
成瑞公司答辩称:二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1、成瑞公司“方案设计图”是2.1米不是3米。成瑞公司与天成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该合同约定。成瑞公司已履行了义务--将2、3、5、6、8、9号楼设计施工图纸交给天成公司。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天成公司应该在2011年7月底收到图纸时应支付设计费90%。由于天成公司之后在没有通知成瑞公司解除合同情况下私自采用他人公司图纸(实际上仍然是成瑞公司图纸),阻止验收条件成就。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约定天成公司必须全额支付设计费。同时由于天成公司没有按约定按时支付设计费,根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七条第二项约定天成公司应支付按每日千分之二计违约金;2、成瑞公司在履行合同中设计图纸含钢量方面没有过错。2、3、5、6、8、9号楼都在同一张图纸上,天成公司已经全部收到。天成公司认为没有委托成瑞公司设计9号楼图纸不能成立。2012年1月16日协调会录音材料证据可充分证明天成公司要求成瑞公司设计并收到2、3、5、6、8、9号楼图纸。天成公司总工程师郑文球2011年8月8日所发《施工图纸会审纪要》电子邮件也可证明天成公司要求成瑞公司设计并收到3、5、6、8、9、2号楼图纸事实,并提出会审意见。天成公司行为可以证明天成公司对2、3、5、6、8、9号楼已下达设计任务。请求驳回天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天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成瑞公司是否按照天成公司的要求完成了2、6、8、9栋房屋施工图设计任务,成瑞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要求天成公司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
成瑞公司是否按照天成公司的要求完成了2、6、8、9栋房屋施工图设计任务的问题。经查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说明部分第3点,各期的设计应以发包人下达的设计任务书为准,如有变更以书面通知为准,施工图设计以业主确定签字的方案为准。双方均认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变更书面下达设计任务书为口头委托。成瑞公司主张天成公司下达了第一期2、3、5、6、8、9栋楼的施工图设计任务,并将2、3、5、6、8、9栋楼的施工图交付给天成公司,天成公司认为只下达了3、5栋楼施工图设计任务,收到成瑞公司交付的2、3、5、6、8栋楼施工图。从一、二审查明事实看,合同虽约定了按期设计,但对第一期包括哪几栋没有约定,天成公司另行委托案外人设计施工图后,双方对是否有含钢量约定、下达了几栋楼的设计任务存在争执,各执一词。由于成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天成公司下达了第9栋设计任务,也没有举证证明第一期设计任务包括第9栋在内,故二审法院对成瑞公司主张天成公司支付第9栋设计施工图费用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均认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变更书面下达设计任务书为口头委托。而天成公司在收到成瑞公司交付的2、3、5、6、8栋楼施工图后未提出异议,故一、二审法院从双方行为表现认定天成公司下达了2、3、5、6、8栋楼设计任务,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采信规则,并无不当。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天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七条规定,天成公司应按成瑞公司实际进行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成瑞公司主张2、3、5、6、8栋楼施工图的设计面积为37281.01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0元,则设计费用为37281.01×10=372810.1元。此外,成瑞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了后续服务、参与工程验收等,结合双方约定设计费用分两期支付,因双方均认为委托合同己解除,天成公司己实际使用案外人设计的施工图,争议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二审法院剔除了第二期的费用。至于天成公司与成瑞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未对设计施工图的含钢量进行约定,双方事后对设计施工图的含钢量问题是否符合委托人的要求存在争议,但天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成瑞公司在设计过程中有意增加建设成本,只依据其另行委托他人设计,以他人设计施工图的相关数据认为成瑞公司设计施工图含钢量不符合约定,因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此事实的认定,认为成瑞公司在设计施工图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于法相符,处理恰当。至于天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的问题,因天成公司在开发大埔高陂黄金海岸过程中,在未解除与成瑞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情况下,另行委托案外人设计施工图并实际使用了案外人的设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二审法院认定天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天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天成公司付清设计费之日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天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埔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立嵘
审 判 员 孙桂宏
代理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