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702民初9479号
原告: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南街109号新闻大厦16F。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第四中学。住所:甘州区北街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201438570219B。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该校法律顾问。
原告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第四中学(以下简称“四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四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代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5527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计6127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被告)委托设计人(原告)对张掖四中新建实验楼进行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为人民币4327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8654元,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支付30289元,项目竣工验收前支付4327元。另,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1日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学校停车场及室外工程,设计费12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将设计好的图纸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至今没有支付设计费。
被告四中辩称:原、被告于2017年7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实,被告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43270元。2018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也属实,但被告对原告交付的成果有异议,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是草图,正规设计图纸并没有向被告交付。根据设计合同第八条第4项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交付图纸审查合格资料,但该资料至今没有向被告交付,原告交付的草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具有合法性,故被告对设计费12000元不予认可。合同签订后至今未履行是因为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有严格规定,2019年11月12日,张掖市教育局张教发[2019]138号文件第三条明确限定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必须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需阅看证据后再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四中委托设计人联众公司承担“张掖四中新建实验楼”的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为43270元,设计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应付8654元,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付30289元,项目竣工验收前应付4327元。合同另就双方责任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另原、被告在2016年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四中委托原告联众公司承担“张掖市第四中学停车场、室外工程”的设计工作,设计费为12000元。原、被告于2018年3月1日就上述协议补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设计任务,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遂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图及设计文件收条两张、施工图及设计文件签收表一张,被告提交的甘州区教育局甘区教财函[2019]21号文件一份、张掖市教育局张教发[2019]138号文件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设计所需图纸,并于2016年6月30日、2017年5月20日交付于被告,由项目负责人在文件收条上签字确认。但被告经催要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552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十条第3项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虽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但原告在起诉时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酌情主张6000元,原告的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是草图,不是正规设计图纸及原告未向被告交付图纸审查合格资料,故对原告主张的设计费中12000元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图纸均是施工图纸,并不是草图,且合同约定施工图的审查由发包人即被告提供相应合格审查资料,并不是由原告提供,故被告的上述辩称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掖市第四中学偿付原告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55270元,承担违约金6000元,合计6127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被告张掖市第四中学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谢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