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7281号
原告: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67712257T。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州区县府南街**新闻大厦16F。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6318XP。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州区杏林南路**/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33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15550元,减半收取7775元,由原告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4958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