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民乐县财政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722民初917号
原告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南街109号新闻大厦16楼。
组织机构代码:76771225-7。
委托代理人**,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乐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地址:民乐县城西大街24号。
原告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乐县财政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甘肃联众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