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民终1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牟定县城南大街南山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670540719。
法定代表人:徐晓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上章联络线西侧金沙泊岸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217443419G。
法定代表人:刘如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含,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0.5元(已交),退回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38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蒋文娟
审判员 蔡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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