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执355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217443419G。
法定代表人:刘如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399811306U。
法定代表人:罗鹏飞,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云2301民初55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4000.00元,申请执行费29139.00元。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云E1××××燕台牌车辆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实体车辆未进行实际控制,暂无条件处置,名下一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但存款金额较少,名下有两套房产,位于楚雄市东南新城富民机电园区【不动产权证号:云(2016)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6号,建筑面积1298.64㎡】,位于楚雄市东南新城富民机电园区【不动产权证号:云(2016)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6号,建筑面积7801.22㎡】,以上房产均已抵押,本院属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本院已经将参与分配函等相关材料邮寄给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现本院依法查控的财产不能清偿申请人申请的标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罗鹏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表示认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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