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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323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牟定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如猛,系公司总经理。
牟定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2018)云232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牟定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7596.65元,诉讼费195元。被执行人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58.52元(含执行费166.87元)予以划拨,并由申请人领取该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的(2018)云2323执3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